鹹價管〔2018〕9號
各縣、市、區物價局(發改局),各天然氣經營企業:
根據《省物價局關於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降低非居民天然氣門站價格及進一步推進價格市場化改革的通知》(鄂價環資〔2015〕161號)、《省物價局關於全省非居民天然氣銷售價格相對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價環資〔2017〕62號) 要求,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建立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氣銷售價格聯動機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聯動機製實施範圍
鹹寧城區非居民用天然氣銷售價格。出租車用天然氣銷售價格暫不納入聯動機製實施範圍。
二、聯動機製原則
鹹寧城區非居民用天然氣銷售價格聯動機製遵循兼顧天然氣企業經營情況和用戶承受能力,保持非居民用天然氣銷售價格基本穩定的原則。所供天然氣符合國家規範《天然氣》GB17820中二類標準,高位發熱量≥31.4MJ/m³原則。
三、聯動方式
當上遊天然氣門站價格調整時,下遊非居民用天然氣銷售價格原則上按以下計價方式作同向調整:
價格調整額=(計算期綜合門站含稅價格−基期綜合門站含稅價格)÷(1−供銷差率)
實施聯動後的銷售價格=調整前價格+價格調整額
綜合門站價是指各天然氣經營企業采購天然氣的含稅加權平均價,氣量按天然氣采購合同確定。供銷差率按照《湖北省天然氣短途管道運輸和配氣價格管理辦法(試行)》(鄂價環資﹝2017﹞108號)規定標準執行。
四、聯動機製啟動條件
當上遊綜合門站價格波動幅度每立方米高於0.1元時,啟動聯動機製調價程序。當波動幅度每立方米低於0.1元時,不作調整,納入下次調價時累加或衝抵。
五、調價程序
(一)各天然氣經營企業每年應認真做好成本分析基礎工作,及時提供有關經營情況資料。
(二)市價格主管部門應根據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實際運行情況和用戶承受能力,對聯動調整額進行審核測算,提出調價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公布實施。
六、國家、省對非居民用天然氣價格另有政策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七、本聯動機製自2018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
2018年8月22日